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暖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供热单位在收取采暖费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热用户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当年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时供热。任何单位不得为热用户交纳采暖费设置无法定依据的限制条件,不得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