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供热单位在收取采暖费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热用户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当年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时供热。

任何单位不得为热用户交纳采暖费设置无法定依据的限制条件,不得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