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用热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