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规划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