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规划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