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