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