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