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依法安排绿色建筑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