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