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