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