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四)绿色城区、绿色小区等区域示范;(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