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城区、绿色小区等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