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收集、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热回收利用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适合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新建民用建筑,总体建筑方案应当包括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的内容。中水回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