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先行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对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