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分类分项(电耗量、水耗量、供热消耗量、燃气消耗量等)用能计量装置,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建筑能耗数据。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分类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