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一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定期将建筑能耗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