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绿色建筑专篇。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