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