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九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