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