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对严重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宾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学校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将节约用水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用水意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