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举报浪费行为。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浪费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