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企业未报送供、用水资料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