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供、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