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扶持节水组织,支持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和合同节水管理等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