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扶持节水组织,支持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和合同节水管理等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