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支持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及其推广应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节约用水项目建设。

符合规划和政策规定的节约用水项目,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水费价格等经济调节手段,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