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开展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建设,创建节水型县区、机关、企业和社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