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开展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建设,创建节水型县区、机关、企业和社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