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优先使用工程供水。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能够满足供水需求的地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取用地下水的具体管理,依照《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