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城镇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渗透式路面等措施,收集利用雨水,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适合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