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矿山采选等生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采矿排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