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十七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机井的管理,严格控制漫灌等粗放型灌溉用水,推广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滴灌、微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和措施。农业灌溉用水应当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