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个人建设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支持缺水地区修建蓄水池、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