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