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计划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供、用水资料。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用水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