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调节机制,水价确定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水资源稀缺程度。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再生水价格应当根据其水质和用途,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