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