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作业、展示商品、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二)在户外摆放、售卖祭祀用品的;
(三)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的;
(四)擅自对建筑物改建、扩建的;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的。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