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临街的建筑物顶部、外立面、平台、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