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牌匾专项规划,制定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开,严格实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

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设置规范,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