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