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市司法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移送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