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侦查机关设立鉴定机构的,应当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编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并予公告。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设立机关应当自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动事项书面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