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通报鉴定机构、鉴定人管理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完善鉴定意见采信规则,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馈鉴定意见的采信和鉴定人出庭等情况,反馈意见应当作为鉴定机构执业质量评估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