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年度编制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建立名册动态监管与监督抽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对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者给予限期停止执业处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可以暂缓编入名册或者暂时清出名册;对依法撤销登记或者终止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及时将其清出名册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