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工作机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下列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五)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情况;
(六)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