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七条有效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信誉、声誉,不得对自身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