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应当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清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法律援助受援人交纳司法鉴定费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