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五条有效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费用,依法应当由诉讼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鉴定机构向诉讼当事人出具合法凭证。鉴定人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参照省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误工补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出庭时间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