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多人参加鉴定且对鉴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