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