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条有效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因委托事项无其他鉴定机构可以承担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承担。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经重新鉴定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