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应当完善鉴定机构选择和委托程序。对本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事项有争议,委托人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在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中进行选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